经潍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正式发布,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较之前已经实行了约12年的老办法,新办法明确了商品房预售管理部门和职责分工,对商品房取得预售证的申请条件更加具体,规定建设投资不足工程总投资的25%不得申请办理预售证,同时开发企业在未取得预售证时不得收取购房者任何形式的款项,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和商品房预售信息公开制度,严格监管商品房预售行为。 预售实行许可制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和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修正和调整,潍坊市2001年制定并实行的原《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不适用潍坊市新形势下房地产业及商品房预售管理的要求。经2012年7月3日潍坊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潍坊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正式面向社会发布,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原办法同时废止。新办法适用于潍坊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及其管理。 根据新预售办法,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开发企业。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当地预售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总投资的25%以上(除土地价款以外投入的资金);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利且未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查封、扣押;商品房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配套公共设施清单以及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等内容;已完成预测绘并建立楼盘表;已办理前期物业确认手续。 商品房预售形象进度为,六层及以下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二层以上,七层至十一层商品房建筑主体应达到地上三层以上,十二层及以上商品房建筑主体不低于地面以上四分之一。 商品房项目一般应以同期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为单位申办预售许可,申请预售许可的最小规模为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 同时,开发企业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准的用途和范围以及申报价格,将全部准售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 依方案预售商品房 根据新预售办法,潍坊市将实行商品房预售方案备案制度。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按照诚信、合法、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明确上市预售进度,按照方案预售商品房。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划和设计变更导致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时,开发企业应当持预售变更申请表,及时到预售管理部门办理预售许可变更手续。 规划、设计变更导致预售商品房的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商品房交付有新规定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当合理确定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套一标。物价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房地产开发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开发企业依法自主定价。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禁止预售商品房的买受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买受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根据预售新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按期交付商品房;迟延交付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经催告在3个月内仍未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赔偿由此给买受人造成的实际损失。 据了解,潍坊市建设局将认真贯彻落实新预售办法,对市区所有在建或已进入商品房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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