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弟五十三条规定:“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 我诉潍坊肿瘤医院医疗伤害、贩卖假药、无证行医一案,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10年11月作出生效判决,我于2012年9月申请执行该裁决。 但是当我2012年11月去潍坊中级人民法院办理退还诉讼费时,主审法官张永明和诉讼服务大厅的法官拒不办理,让我到一审法院奎文区法院申请执行应该退回的诉讼费。对此,我有几点疑问: 一、我把上诉费交给了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潍坊中院不退还诉讼费? 二、潍坊中院让我到一审法院申请执行退还诉讼费,是否说明被告根本没交诉讼费? 三、潍坊市中级法院的判决书证明:原、被告都提出了上诉。既然被告也提出了上诉,那就应该交上诉费。如果是交了上诉费,那潍坊中院再让我到一审奎文区法院申请执行退还诉讼费是不是不讲道理? 四、如果是被告没交诉讼费,那被告为什么不交呢?受害者没钱借钱也要交上诉讼费,堂堂的害人医院可以不交上诉费,天理何在? 受害人家属:宋先生 13605361489 201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