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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过劳死”,为单位卖命要请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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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1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伟弘徐律师 于 2013-5-21 17:15 编辑

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就把一部分符合上述条件的过劳死案例,纳入到工伤的范围内,这部分“过劳死”死者家属,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
 
      遇有工伤保险纠纷,欢迎来所来电咨询,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福寿街与金马路交叉口以北100米路东,电话:0536-87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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