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青州市云门山街道办事处东刑村的村民,自己合法建设的5栋楼房被铁继华暴力拆除,相关部门无人敢管。 2012年8月17日,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铁继华)强行将我们合法建设的5栋楼房擅自拆除,在我们多人多次报 警的情况下,公安等相关部门置之不理,导致房屋全部被拆,使我们倾家荡产造成无法估量的巨大损失。 青州锦绣江南生态旅游项目是青州市2006年重点招商引资项目之一,是由青州市万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单良兵)拟投资8000万元,规划用地300亩的大型项目(青州市政 府有批复),万寿公 司也与青州市政 府签订了“生态园投资项目合同书”,为了支持该项目建设,我们与青州市万寿生态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开发协议,我们自筹资金建设了5栋楼房。后因万寿公司法人代表单良兵个人涉嫌犯罪被江苏拘押(其行为发生在来青州之前),锦绣江南生态园旅游招商项 目限于停顿,我们投巨资建设的楼房已经建好,与我们签订建设项目的万寿公司停止运作,作为该项目的遗留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后听说云门山街道办事处让铁继华以锦绣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接手了生态园项目,但是否办理了相关手续我们不清楚,是否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使用权我们也不清楚,是否与万寿公司签订了转让协议我们也不清楚,铁继华及锦绣江南公司也从未找我们沟通商谈过。 我们建设的5栋楼房,面积1800平方米,砖混框架二层阁楼,刚进框架结构,价值14400000余元。2012年8月17日铁继华雇佣大型挖掘机、破碎锤突然拆毁我们建设的楼房,我们得知后前去阻止,但铁继华雇佣多名打手,依仗人多势大,暴力强行拆除,我们舍命也无法阻止他的暴力行为,在此情况下,我们只好报警,但相关机关却以不是刑事案件为由不予制止。使我们眼睁睁看着自己付出毕生血汗,辛辛苦苦建设的大楼变成废墟,在当今新社会,光天化日之下,公然毁坏他人巨额财物,这是人人皆知的犯罪行为,相关机关不依法阻止犯罪行为,却装聋作哑,时至今日不予立案处理,不去保护公民合法财产,不去处罚犯 罪分子,不履行其应有的职责,让我们百姓心寒。 我们作为市政府招 商引资的项目,与开发商合作建房,并且已经建好,期间没有任何政府及执 法 部 门对我们房屋的合法性有过质疑。锦绣江南生态旅游项目如果要转让,也应该我们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号。铁继华即非政府机 关,又非执 法 部 门,他无视法 律,置法 律法 规于不顾,随意损毁公民的财产,暴力拆除了我们价值上千万的5栋楼房,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铁继华财大气粗,在青州与政 府及执 法部 门个别领 导关系密切、相互勾结,我们作为无权无势的老百姓,合法权益被肆意践踏,我们多次向市委 市 府、公 安、信 访、土管等部 门反映(我们甚至到最高人 民检 察院投 诉过,检察院人员让我们到发案地公 安机 关 立 案),皆投诉无果,直至今日公安 机 关(风景区派出所)也未答复我们是否立 案(办案人员将一直无法传唤“铁总”,铁继华根本不理办案人员) 由于受此次打击,加上整体奔波在上访、告状中,使受害人崔恒福换上严重的心脏病,于2013年5月2日进行了心脏手术,但仍然存在生命危险,急需转到大医院治疗。 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检、公安机关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 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 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务的 (四)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铁继华的行为明显构成严重犯 罪行为,光天化日之下,铁继华无视法律,置法 律于不顾,随意损毁他人巨额财物,已经构成犯罪。 面对赤裸 裸的侵权和严重违 法犯 罪行为,有关执 法部 门不应置若罔闻,置之不理,如此不能依法处置,是与依 法 治 国、依 法 行 政、构建和谐社会要求格格不入的,势必会严重损害政 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更会产生不稳定因素。 受害人: 崔恒福 卢传兴 刘康 电 话:183 6636 1871 135 7367 7522 158 6653 8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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