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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爆炸引发产品质量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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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18 09: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汪某是一家著名电视直销平台的消费会员。2009年5月29日,在举家乔迁新居之际,汪某打电话给直销电视栏目购买了一台全自动洗衣机。不日,直销就将洗衣机通过宅急送送到汪某门上。某士验货后当场支付了货款1772元。2011年7月12日,汪某在使用该洗衣机的过程中,洗衣机突然起火爆炸,造成了汪某新装修的房子多处损坏。事故发生后,汪某从家中找到了直销的送货单,与对方交涉,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但直销认为其没有过错,拒绝了汪某的要求。

  在多次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汪某只好将电视直销栏目销售商和厂家正城电器告到了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9936元。
在庭审期间,被告直销辩称:原告虽系其会员,但是原告仅提供了一份送货单,并未向法庭提交购物发票,不能证明洗衣机是从被告处购买。被告在从事电视购物销售的过程中,对厂家正城电器的相应资质进行了严格的审查,自己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正城电器辩称: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遭受的财产损失系洗衣机起火爆炸引起;洗衣机起火爆炸的可能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不能完全归责于产品质量问题。

  由于原告搬家等原因,已难以找到洗衣机的购物发票。法庭根据原告提供的豪方直销的送货单,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根据2009年给原告汪某送货的宅急送单据的单号,法官电话询问宅急送客户平台查询该货单的发货地址及发货单位,宅急送服务热线回复称给汪某的发货地址为南京市XX路豪方购物仓库,发货单位为直销有限公司。
故法院结合原告系直销的会员、该洗衣机发货也系直销发货、直销当时确实从事山崎洗衣机的销售等连环证据,锁定原告汪某所购买的山崎牌洗衣机就是从被告直销购买。

  关于被告正城电器提出的原告财产损失并非洗衣机爆炸所引起的抗辩理由,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当事人多次勘察现场,对于财产损失主要系洗衣机爆炸起火后的明火以及烟熏导致的事实,予以了确认。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财产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原告汪女士通过被告直销购买被告正城电器生产的洗衣机,由于该洗衣机的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财产损失,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豪方直销系洗衣机的销售者、正城电器系生产者,原告要求两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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