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便捷登录,只需一步

微信登录,快人一步

搜索
查看: 708|回复: 4

收养子女的规定

[复制链接]

88

主题

5

回帖

221

积分

小学一年级

wfits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3-8-26
UID
91985
发表于 2013-8-28 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收养法》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第七条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12

主题

1万

回帖

1万

积分

高二

wfits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3-8-27
UID
92010
发表于 2013-9-3 0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很好,以后用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212

主题

1万

回帖

1万

积分

高二

wfits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3-8-27
UID
92010
发表于 2013-9-3 0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很好,以后用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212

主题

1万

回帖

1万

积分

高二

wfits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3-8-27
UID
92010
发表于 2013-9-3 09: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很好,以后用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656

主题

2万

回帖

2万

积分

大学二年级

幸福:就是看着别人的幸福,等待着自己的幸福!!!

wfits币
0 个
注册时间
2012-5-11
UID
75903

宣传大使勋章

发表于 2013-9-5 14:49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优于别人,并不高贵,真正的高贵应该是优于过去的自己
我明白你会来,所以我等。                                                安妮冰水
回复 支持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投诉举报|客服微信号:ppm0536|今潍网-潍坊论坛 ( 鲁ICP备14032312号 )

GMT+8, 2025-3-6 02:24 , Processed in 0.099939 second(s), 25 queries , Gzip On.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