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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中的特别防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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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wfits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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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特别防卫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客观上存在着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这是行使特别卫权的前提条件;

  第二,严重的暴力犯罪是正在进行中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时间条件;

  第三,防卫行为只能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的,这是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对象条件。

  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情况下防卫人因防卫行为至不法侵害人伤亡后果的,即使“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仍为正当防卫而不属于防卫过当,应受法律的保护而不负刑事责任。

  这主要是因为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社会及公民的危害性非常严重,而且制止这些犯罪的难度非常大,新刑法特别如此规定,有利于鼓励公民同那些极端犯罪分子作斗争,使广大公民更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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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一年级

wfits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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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11:0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不错,又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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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二年级

幸福:就是看着别人的幸福,等待着自己的幸福!!!

wfits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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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大使勋章

发表于 2013-11-5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wf01a
优于别人,并不高贵,真正的高贵应该是优于过去的自己
我明白你会来,所以我等。                                                安妮冰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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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

最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wfits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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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恩,第三条很重要
我最喜欢你看不惯我又干不掉我的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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