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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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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诉讼案件中,诉讼时效是首先要关注并解决的问题,如果案件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那么就失去了胜诉权,所有为诉讼所付出所有的经济和精力支出都是无用的,因此诉讼时效问题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在民事案件案件办理过程中,大多数委托人知道有两年的诉讼时效问题但是并不清楚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的,而绝大多数人不知道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其实在诉讼的实际操作过程中,诉讼时效是有非常大的操作空间的。在实践中曾经接到一个电话咨询,有一个人在五年前向咨询者借款10万元,因为咨询者与这个人当时关系比较好,咨询者也不继续用这笔钱,因此一直没有催要,知道一年前咨询者患病需要大量医药费才向这个人催收,这个人知道有两年的诉讼时效,就以这个理由拒绝了,咨询者不甘心就向律师咨询,拿到咨询者手中的借条后,发现事情并不是没有转机的:一方面借款人是用“借条”而不是“欠条”写的字据,这样借款的诉讼时效就不受“欠条”的两年诉讼时效限制。另一方面借条在当时的情况下考虑到借款人不清楚什么时候能偿还,所以并没有写明还款时间,这样按照法律规定咨询者可以随时要求偿还。因此咨询者以借条起诉并不存在时效上的问题,除非借款人能够证明咨询者在起诉前两年前向咨询者要求还款过,但是在实际情况中,要求还款一般是上门要或只是打电话,证据很难保留。这样解决了时效的问题诉讼就可以顺利进行。
这个案例中最关键的就是借款时写的借条,“借条”两个字解决了“欠条”的时效问题,“欠条”的诉讼时效有还款日期的,从还款日期起两年内有诉讼时效,没有还款日期的从“欠条”定立之日起计算,而“借条”在没有明确的还款日期时,在诉讼时效上更有利于放款的人。而作为这类案件的被告,如果注意到诉讼时效这一问题,有时则可以逃避法律上的偿还责任。
由此可见,不管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在诉讼时到应当关注诉讼时效的问题,对于将要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应当通过合法手段中断诉讼时效,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可以通过一些法定途径,回复诉讼时效的计算,不管怎样,诉讼时效是不能忽视的,在办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诉讼时效,使案件朝我们希望的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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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3 18:1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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