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主债务人的死亡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定位 《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为主合同,产生相应的主债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为保证合同,所谓的从合同,产生相应的从债务。主合同和从合同之间具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从属性,即相对于主债务、主合同而言,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主合同履行的一种从合同,主债务不存在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也随之消灭。二是独立性,即保证合同虽然与主合同密不可分,但保证人并不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才可以要求保证人为其履行,从而成为主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死亡造成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灭失,但借款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不能当然消灭。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中,均明确了这一点。因而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保证人以还款的事由提起诉讼。 二、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依据保证的从属性及合同终止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亦应终止。但是保证合同终止,保证人是否对债权人就无任何责任了呢?我认为,从担保法立法初衷以及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出发,因合同终止并不影响主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不影响当事人遵循诚信原则并依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故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其还应与主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因合同终止而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如果因主、从合同终止而使保证人不负担任何责任,那么担保合同也就不能彰显其存在的意义。同时,《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三、主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承担责任形式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银行既可以要求你朋友的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也可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保证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还款责任,偿还之后可向债务人的继承人追偿。 四、主债务人死亡后保证人承担责任范围 就保证责任的方式没有约定,保证人应按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及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保证合同约定的范围。《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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