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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开发商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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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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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18 0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7月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购房认购意向书,约定购买开发商所属的楼房一处。协议约定在签订认购意向书时王先生先支付预付款10万元,其余房款在在签订正式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次性付清。但直到2013年10月份,开发商仍没有与王先生签订购房合同。王先生多次联系开发商要求签订合同,但却始终没能得到一个详细的答复。后来经过调查才知道,开发商早在2013年6月就将他看中的房屋卖给了别人,并且已经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实际上是已经卖出了。为此王先生将此开发商告至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作为出卖人,将其房产已销售给他人的情况下,又与原告王先生签订该房屋的认购意向书,收取原告部分购房款,明显具有欺诈性。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被告因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被告作为有过错的一方,还应赔偿原告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并且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开发商存在恶意欺诈的情形,所以必须承担相关责任。希望根据本案例可以引起打算购房的朋友们的注意,在购房时要详细了解房屋信息,要开发商出示相应许可证,签订购房认购意向书后要尽快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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