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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住宅商用”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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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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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些小区的业主私自将临街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如开茶馆、麻将馆等,噪音很大;还有些小公司为了节约办公成本,在住宅里办公,引来一些陌生人出入小区。这些行为往往引起临近住户的反感。
  【案例一】在《物权法》实施前的2006年,城阳区某大厦业主曾发起了“住宅禁商”行动。大厦业委会接受业主授权联手物业公司,向长期在大厦里办公的十多家经营单位说“不”。因为小区某些业主把住宅出租经商办公获得了高额回报,可邻居们则必须面对小区环境变差、人员复杂、设备损耗大、管理难度大和治安隐患多等问题。此事也引来不少质疑声: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没有权利这么做?如果公司就不撤,业委会又能怎么办?当时尽管相关职能部门对住宅开公司有一些较为明确的禁令,但法律效力较低,不足以作为大厦采取“禁商行动”的法律依据。
  【案件剖析】现在,《物权法》终于可以为大厦的禁商行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让小区居民理直气壮地对“住宅商用”说“不”了。根据第77条的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里所指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完全可以认为是同一楼层,同一栋楼,甚至是整个小区的居民。没有相关业主的同意,擅自出租住宅作商业使用的,受害业主可将其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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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21 17:53 | 显示全部楼层
a
每一步都是锥心的痛,可惜我已回不去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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