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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说法】周律师评:男子为救女友“抢”走救护车,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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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8 23: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故事还原:
故意殴打120急救车司机、擅自驾驶急救车——厦门警方昨天对这名冲动的男子做出处罚——因殴打他人和扰乱单位秩序,被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合并执行20日。


搜狐网网友热评:
一针见血 [搜狐辽宁省大连市网友]
你说呢,都人命关天了,还在这手续手续的,谁受得了
空灵子8084 [搜狐北京市网友]
签完协议办理完各项手续,延误了最佳抢救时间谁负责?看似严格按程序办事,实际上就是在事先将责任推卸干净,哪管你病人是否要及时送到抢救地点。
秋风 [搜狐河北省廊坊市网友]
爷们儿!!真爷们儿!顶你!你女朋友找你这么个男朋友!值了!
大智若愚769282 [搜狐云南省网友]
应该受处罚急还是要处罚,也不能因为其不得已而为之就宽大处理。
事急从权,医院应该以先救人为主,可以在车上边签协议边送病人。
1、个人的感慨
说心里话,当我看到这篇文章的时候,我打心底里感到震撼,虽然我不认同男子打人的举动,但我想说的是男子是真正的男子汉。
我搜索了当天的一些新闻,一些目击者提到,男子到达第一医院的时候,大哭的这个举动,让我肃然起敬,他对得起山东大汉的称谓。男儿有泪不轻弹,只因未到伤心处。
在最亲的人遇到生命危险的时候,你无法做到冷静,换位思考,如果换了我,可能我会一遍遍的哀求医生抓紧时间办理手续,愤怒的等待着所谓的手续办理。
男子做了一个男人该做的事情,即使他的行动看起来是非常的冲动和不理智。所有的一切都指向了一个地方,那就是我们的制度不合理,都人命关天了,为什么还这么冷漠的对待?
就不能一边开车,然后在路上办理手续吗?是谁在放纵你们的冷漠
2、关于男子,是否危害公共安全
我国刑法中有个罪名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到公共安全。从男子的行为来看,他应该没有驾驶救护车的合格驾驶证件,而且存在逆行等危害行为,从行为上来看,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放大是故意和明知的,以及涉嫌构成这个罪名。
但这个罪名还有一个最需要说明的地方,就是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也就是说这是个结果罪,从男子最终的结果来说,并没有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所以不构成犯罪。但治安处罚是免不了了。
3周晓林律师最后的感言
我建议,对该男子从轻处罚,他是一名男子汉,一个当得起责任的男子汉,他的女朋友会为找到这样的男人感到骄傲的。
如果的如果,我还想说,医院,能不能不要这么冷漠的对待我们。

潍坊律师 山东伟弘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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