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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基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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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24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虽然基于“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产后,取得了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但是不能认定为宅基使用权是遗产的范畴。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殊身份所体现的特定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是不能继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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