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障对象 市区(奎文区、潍城区、坊子区、寒亭区、高新开发区、滨海经济开发区、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综合保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居民家庭和单身人员。 二、保障方式 1、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和实物配租两种形式。租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租赁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实物配租是指政府筹集廉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租,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包括货币补贴和实物供应两种形式。货币补贴是指符合条件的群体到市场上自主购买住房,政府按一定标准给予补贴;实物供应是指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出售。 三、申请条件(原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1、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2000元; 2、无私有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5平方米以下; 3、家庭成员至少一人为城市规划区内常驻户口、且居住一年以上。 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私有住房且年龄达到35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符合本条1、3款规定,无私有住房且年龄达到28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员,可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四、提报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村委)出具; 2、住房情况证明。申请人先到居委会领取《市区居民住房情况协查通知单》,然后到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出具《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家庭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当地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需提供租赁协议; 5、与申请有关的其他证明。 五、申请时间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每年1、4、7、10月的1-15日为申请受理时间。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 廉租住房项目竣工验收后,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后,政府确定价格标准后,各区、市属各开发区出台配租或销售方案,组织分配。 六、申请审查程序 申请人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填写相关表格,提报有关证明材料。审查程序为社区居委会--街办--区住房保障、民政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内部流转审查,最后在市级新闻媒体公示,公示后领取许可证,享受保障。 七、保障标准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户口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9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5.4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单身)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6元,其他低收入家庭(单身)补贴3.6元。补贴面积标准为每户家庭补贴60平方米(建筑面积),租房面积达不到60平方米的,按租房面积补贴;租房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 2、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口在奎文区、潍城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综合保税区范围内的家庭(单身)购买住房,每户补助8万元;坊子区、寒亭区、滨海经济开发区、峡山生态发展区每户补助4.8万元。每个家庭享受补贴购房只限一次,购房建筑面积控制在60—100平方米。 八、保障退出 1、廉租住房保障: (1)廉租住房租赁补贴: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单身)于每年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如实申报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化情况,按本说明第六条进行复核,对变化情况属实且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调整补贴额度;对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退出保障。 (2)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享受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每年向户口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如实申报收入、住房、人口变动情况。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财政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承租;不再符合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保障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鼓励已具备购买普通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单身),尽快退出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购房家庭5年内(含5年)将经济适用住房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政府给予其当年货币补贴50%的奖励,50%退还政府;5-15年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每推迟1年,奖励补助的金额减少5%,退还的补贴金额增加5%;超过15年的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的,货币补贴全额退还。未按规定退还货币补贴的家庭(单身),不得上市交易已购住房,也不得购置其他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实物供应: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因遗赠、继承等原因转移房屋产权的,受赠人或继承人需持相关证明或法律文书,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 年,购房人可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在办理转让手续时,应当按照届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九、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电话 潍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188831 奎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8215966 坊子区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281817 寒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7257078 高新开发区房管局 8786833 滨海经济开发区房管局 5330654 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局 8060862 峡山生态发展区规划建设局 7734777 综合保税区规划建设局 2228089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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