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周晓林律师 于 2014-1-16 18:07 编辑
日前,湖南常德市临澧法院审结一起抚养费纠纷案,毛某作为吴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被告王某支付抚养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由被告王某分三次支付吴某某抚养费共30000元。 2011年4月,毛某与王某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离婚时,毛某已有近六个月身孕,双方协议,毛某离婚后主动终止妊娠,王某给付其手术费用6000元。此后,毛某未前往医院进行手术,而是独自产下一子,取名吴某某。毛某生育吴某某后,与王某就抚养费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诉讼中,被告王某认为离婚时与毛某已达成终止妊娠的协议,自己不应再承担抚养费。 法院受理案件后,围绕争议焦点“协议终止妊娠,男方不同意生育而女方坚持生育后,男方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双方对立情绪大,矛盾激烈,承办法官多次沟通,不仅打出亲情牌,建议双方以孩子为重,尽量调解,同时,对被告释法说理:即使与毛某达成终止妊娠的协议,孩子一旦出生,父母就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能以任何形式免除。最终王某与吴某某之母毛某达成上述调解协议,并将第一期抚养费10000元交至毛某手中。 【法官说法】 生育权属于人身权,限制生育的协议无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一义务不受父母离婚的影响,不能因为父母一方的过错而免除对其子女应尽的义务。在女方执意生育的情况下仍不能免除男方作为父亲应尽的任何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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