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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违反居间义务 买卖无效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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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6 17: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周晓林律师 于 2014-1-16 18:07 编辑

曹女士拿出大半辈子的积蓄想购置一套房屋。在中介机构的帮助下,她物色到一套合适的商品房。但在办理房屋买卖相关手续时,房屋产权人一直未出现,由一个叫小张的人代办。出于谨慎,曹女士要求将卖房人的委托手续进行公证。公证后,她才在中介的服务下与小张签订了合同并按照合同交了首付。出乎意料的是,在办理房屋过户时,曹女士发现该房屋竟被查封,无法过户。后经法院审理,原来小张通过该中介购买了涉案房屋,因过户时发现房屋已被查封,就想通过同一中介机构将其以产权证书中所有权人的名义卖给曹女士。据此,法院判决小张和中介连带赔偿曹女士违约金,中介退还曹女士居间佣金。
法官提示: 中介机构明知房屋买卖存猫腻,仍继续提供居间服务,并向买房人隐瞒房屋权属情况及房屋状态的,属于严重违反居间义务。在现实生活中,一些中介机构对法律及政策存在侥幸心理,不顾委托人的利益和二手房交易市场的风险,以及对法律理解错误等提供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居间服务。因此,买房人应尽量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提供居间服务,从而减少买卖的风险及无形的损失。
法官介绍,在实际处理房屋买卖纠纷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忘了追加中介公司成为被告或第三人,而房屋交易出现问题,责任既有可能在买卖双方,也有可能在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如果不作为诉讼当事人,又不作为证人出现,案件基本事实很难查清,将中介公司引入诉讼有助于厘清三方的责任,一次性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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