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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将惠及471万城乡居民
4月8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获悉,近日,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调整保险费筹集标准,并将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被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且2011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将很快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这些制度将惠及我市471万城乡居民。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年最多缴5000元
按规定,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
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员按300元及以上标准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进行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可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后,持“缴费通知单”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缴费。以后每年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或银行继续缴费。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已于2012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并被国务院表彰为全国先进单位。
一次性发放不低于500元丧葬补助金
这次下发的通知,还涉及到丧葬补助政策。据了解,之前只有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才能享受到这一政策,而新调整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中,参考了职工养老保险的这一做法。通知规定,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将一次性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还要求,我市将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且2011年《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实施以来归集的养老保障资金将很快落实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人员范围包括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征地后不实行调地安置的,征地所涉承包户的所有成员均为保险对象;实行调地安置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为保障对象。保障对象的名单由村(居)民委员会据所涉承包户实际统计并提供。 对于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
对于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被征地农民可以 自主选缴费档次
按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应当以征地所涉承包户或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按照保障对象实际人数平均分配。
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记入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80%记入个人缴费栏目,20%记入政府补贴栏目。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缴费档次继续缴费;已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按对应年龄支付系数,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领取养老金。
对于被征地农民被征地时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开始领取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的80%一次性发放给本人,20%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被征地农民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栏目外,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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