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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日,记者从潍坊市人社局获悉,近日,潍坊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将调整保险费筹集标准,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被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通知》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生)、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其中,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全市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和五保户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助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工作人员介绍,潍坊市政府根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及居民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为了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需求,按照《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将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保障对象中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按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办理。实行调地安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拥有土地承包权并被调整土地、符合以上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应被列为保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未满16周岁人员及16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由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预存款账户,待符合参保条件后,将其因征地产生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按照相关程序记入本人相应基本养老保险账户。
记者了解到,此次《通知》中对参保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做出了明确规定,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放不低于500元的丧葬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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