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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寿光男子撞人后不想赔钱 离婚转移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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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4-29 1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蔺某支付原告刘某36万余元,而蔺某采取各种手段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4月23日,记者从寿光市人民法院了解到,蔺某一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蔺某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法院二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自称没钱拒赔偿
  “本院判决,被告蔺某赔偿刘某损失40875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扣除原支付的48000元,余款36375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2013年,寿光市人民法院对寿光市上口镇的蔺某撞伤原告刘某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判决,面对判决结果,被告蔺某的第一反应却是:“我没钱!”
  为了尽快挽回损失,刘某向法院申请了立案执行。法院查封了蔺某在寿光市区的一处商品楼,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如实申报财产。然而,蔺某对此并没有作出任何回应,拒绝履行相关的法律义务。于是,法院将蔺某的商品楼进行了评估,准备将该商品楼拍卖。这时,蔺某突然称,该商品楼为其唯一住房,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离婚以转移财产
  法院经过审查,确认蔺某老家的房子确实已卖给他人。对于这一变化,原告刘某以宅基地不能买卖为由,申请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对蔺某买卖的房屋(包括宅基地证)宣布无效。寿光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了蔺某卖给他人的宅基地使用证。法院继续对蔺某的商品楼进行查封,并驳回了其提出的执行异议。
  经过房屋评估机构对该商品楼的重新评估,刘某以18万余元的价格买走了蔺某的商品楼,寿光法院也下达了确认裁定书,并在拍卖的商品楼处张贴公告限期蔺某搬出。然而房产过户还不到20天,蔺某与妻子在寿光市民政局协议离婚,通过公证,将该商品楼及房内所有物品归女方所有,原一切外债全部由男方偿还,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被判刑后才赔钱
  寿光市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蔺某对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而且相关证据也证实蔺某在明知的情况下转移财产的事实,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蔺某有期徒刑两年。
  一审判决后,蔺某主动向刘某支付了部分损失并取得了他的谅解。之后,蔺某又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法院二审判决蔺某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执行。
  法官提醒,法院的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坚决执行,即使有不同意见,也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诉,而不允许抗拒、逃避执行,否则就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李东杰 周晓晴 李兴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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