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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啃老”入法是否管的太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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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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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5 19: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索取老年人的财物。”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布《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政府立法”禁止啃老”,此消息一出,引起了舆论一片哗然。


2013年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新法将子女“常回家看看”作为一个硬性规定列入了法规。


新闻链接:


http://www.jcrb.com/opinion/fygc/201406/t20140620_1406792.html



【话题探讨】


“常回家看看”、“禁止啃老”写入法律,遭到不少人质疑:“禁止啃老”入法是否管的太宽?法律的“手”是不是伸的过长?“禁止啃老”怎么监管?如果不能有效监管,立“空头法律”有何用?如何让“啃老族”断奶?  


但也有人称:“百善孝为先”,在法律中加入关爱老人的条款,不仅是对老年人的保护,也是在全社会弘扬敬老、爱老的优良传统。“禁止啃老”入法好!


您怎么看“禁止啃老”入法?欢迎大家在法律博客上讨论。

 


【博文汇编】


古风听竹: 禁止“啃老”入法属多此一举

动辄将温暖的家庭关系套上冷冰冰的束缚,与其说这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如说是对血缘亲情的伤害。解决日益严重的“啃老”现象,更需要用正确的社会价值观而不是强制性规范来指引、预测、评价、教育,何况禁止“啃老”条款难免会和要求“子女常回家看看”一样形同虚设,不太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敬老、养老、助老的问题,至少对“啃老”族不会产生多大的警示效应。既然如此,立法禁止“啃老”就属于多此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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