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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寒亭区法院执行局渎职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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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生效法律调解书(潍民【2059】号)
  最终调解:要求王瑞刚在2006年11月6日付清364358元,他于2006年11月16日交付王瑞刚6亩土地,并协助王瑞刚办理过户手续。
  但是调解书下达之日到现在,王瑞刚也没有付款,也没有再过问此事。
  而在这期间,寒亭区政府两次拆迁,两次补款寒亭区助剂厂。
  寒亭区助剂厂与潍坊市宏信颜料化学有限公司都属于于存洪,是两个不同的实体企业。在拆迁补款过程中,发生了一件让于存洪意想不到的事情,涉及到寒亭区助剂厂的补偿款,竟被寒亭区人民法院强制给了王瑞刚。当时,于存洪并没有觉察出什么不对,因为补偿款一直存放在当地拆迁办,只要手续办理完毕就可以领取。但事后两个月他才知道这笔拆迁款已经被寒亭区人民法院强制给了王瑞刚。就在于存洪为此事忙碌奔波的时候,潍坊市检察机关找到了他,此时他才恍然大悟,寒亭区人民法院之所以敢强制执行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因为寒亭区人民法院内领导及法官多人受贿,副院长张剑波分管的执行局,正、副局长徐乃诚、李庆三等多人收受了王瑞刚的金钱和金条,这才错误地把寒亭区助剂厂的补偿款当成双方买卖6亩土地进行执行,给行贿人谋取了利益,而且这种贿赂行为从王瑞刚起诉就开始了,以至于影响判决。目前,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副局长已经判决。
  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于存洪向记者出具了一条他和王瑞刚为此事争吵的一段录音,这也证实王瑞刚确实向寒亭区人民法院行贿,王瑞刚曾说过“寒亭区人民法院我三五万元就能搞定。”据了解,寒亭区人民法院多执行于存洪助剂厂1652810元,而且执行局无任何裁定依据,于存洪曾多次向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异议,对方不予理睬。于存洪认为,执行局是渎职违法执行,也把相关材料递交寒亭区人民法院,法院无人受理。
  于存洪说,在拆迁过程中,王瑞刚还私自毁坏了他的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属于违法行为。寒亭区刑警大队对王瑞刚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王瑞刚认可是他带领人员将原助剂厂车间推倒。就此事,他也曾上诉,无论是寒亭区人民法院还是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都已经判定他为胜诉方,判决书在2010年3月25日生效。这几年来,就是因为寒亭区人民法院一次次错误的判决,一次次的不执行错误或不执行,让他好端端的一个生产1000多万元的企业彻底搞垮了,企业停产5年多了,近6百万的设备变卖了几十万元,他本人的家庭几乎生活都难以维持。
  正是因为于存洪连续遭受不公平的判决,以至于自己的上千万的实体企业名存实亡,而当地政府在此事上也采取了模棱两可的态度,强制在寒亭区助剂厂与潍坊市宏信颜料化学有限公司原有土地上建造了寒亭区武装部、寒亭区党校、寒亭区康复中心等单位,这些单位至今都没有土地审批手续。最让于存洪感到无奈的是,自己的遭遇至今也没有人给予解决,而受益人王瑞刚则至今逍遥法外。根据《刑法》第390条第1款的规定,犯行贿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第309条第2款同时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于存洪认为,寒亭区人民法院应执行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并赔偿自己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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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6 19: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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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00:2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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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7 08:02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些问题在现在这个社会上太常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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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4-8-7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2005年 1月22日潍坊市宏信颜料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法人代表于存洪与潍坊瑞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光公司)企业负责人王瑞刚订立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将宏信公司的企业用地6亩(《土地使用权证》编号:潍 国用2003字第C031号)及地面附属设施以660000元(陆拾陆万元整)的价格有偿转让给瑞光公司。同时约定,协议生效后,瑞光公司首付360000元,缴付两证及有关单证时,再付余款300000元,然后在3个月内办理一切使用权过户手续。 自签协议后,宏信公司多次上门要求支付土地转让款项,瑞光公司采用多次小额支付方式,仅仅支付49万元(因瑞光公司在签订《转让协议》前已经有30万元的欠款未支付,此期间支付的款项理应包括这笔欠款,但瑞光公司未做明确说明),2006年2月13日,经双方协商,因瑞光公司没有按协议付款,瑞光公司放弃继续执行土地转让协议。 2006年4-5月份寒亭区寒亭街道办事处下达宏信公司拆迁通知,王瑞刚看到有拆迁,思想上有了变化。同年7月份王瑞刚起诉到寒亭区法院,以原告身份申请判决被告宏信公司执行转让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宏信公司败诉,宏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做出的调解是:要求瑞光公司在2006年11月6日付清364358元,宏信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交付瑞光公司6亩土地,并协助瑞光公司办理过户手续。但是调解书下达之日(又及:民事调解书的下达日期与判决日期不符,应更改为相同日期)到现在,瑞光公司也没有付款,相关部门也没有再过问此事。 在拆迁过程中,2007年04月28日,王瑞刚教唆不明真相劳工,使用大型推土机设备故意毁坏了宏信公司的生产车间、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寒亭区刑警大队对王瑞刚所做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于存洪向各级法院提出民事赔偿申请,二审终审判决(判决书在2010年3月25日生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王瑞刚赔偿寒亭助剂厂45万元,该笔赔偿款到现在迟迟未能执行到账(潍坊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已经4年多的时间,寒亭区人民法院一直不予执行)。 而在这期间,寒亭区政府两次拆迁,补偿款明确划拨给到寒亭区助剂厂(需要说明的是,寒亭区助剂厂与潍坊市宏信颜料化学有限公司都属于于存洪,是两个不同的实体企业)。在拆迁补款过程中,涉及到寒亭区助剂厂的补偿款,竟被寒亭区人民法院强制给了王瑞刚。执行局无任何裁定依据,强制执行助剂厂款1652810元已三年多时间,宏信公司多次去执行局索要执行依据,执行局才补办了执行裁定书,对于提出的执行异议,执行局不予理睬。执行局的执行收据书写注明是助剂厂的补助款,与调解书毫无关系。宏信公司也多次把材料递交给到寒亭法院,法院却无人受理,也曾邮寄给寒亭法院行政庭,庭长安伟强拒收退回,申诉材料上报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已一年多。申请异地执行两年多没有回音。 后经潍坊市检察机关证实,寒亭区人民法院之所以敢强制执行这笔拆迁补偿款,是因为寒亭区人民法院内领导及法官多人受贿:副院长张剑波分管的执行局,正、副局长徐乃诚、李庆三等多人收受了王瑞刚的金钱和金条,直接将寒亭区助剂厂的补偿款强制执到了王瑞刚名下,而且这种贿赂行为从王瑞刚起诉就开始了,以至于影响判决。目前,寒亭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正、副局长已经判刑。一人调离法院,法院内有几人被检察院提审。 王瑞刚倚杖向国家司法部门行贿的卑鄙手段,藐视国家法律的公正、严肃性,玩弄国家法律于股掌之中,至今依然逍遥法外。 以上所述内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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