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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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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杨某(化名)已66岁,三个子女也都已经参加工作,本来子孙满堂是件好事,但从2003年开始,家里却频生变故。先是在2003年,他与老伴离婚,而今年,他又将自己的三个子女告上了法庭,原因是他认为三个子女都已经参加工作,却从来没有履行过赡养义务,没有给付生活费,甚至没有探视过他。现在他每个月需要支付550元租金租房屋居住,加上每个月的生活费222.79元,故三人每人每月需支付360.50元。
退休了,并不代表该职工没有劳动能力。杨某符合退休的条件,但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且其享受了每月4000多元的退休收入,经济状况比三子**越。参照人均消费水平,杨某经济宽裕,其退休收入确能保证其日常生活,三子女均表示愿意对其尽探视、照顾义务,而探视和照顾也是赡养的一种形式。因此,杨某要求三子女支付赡养费的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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