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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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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77年5月,袁大妈收养了一个养女,并尽心将其培养成人。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养女已成年并独立生活,双方往来很少,导致矛盾激化。袁大妈深感心灵上受到了极大的伤害,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养女解除收养关系。
已形成抚养关系的养子女对养父母同样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袁大妈与养女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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