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玉芳老两口与小儿子李广斌一家人同在一个院子生活。院子有3间平房,曹玉芳夫妻住东屋,小儿子一家住西屋。曹玉芳丈夫李景福因病去世前,夫妻俩口头答应此3间平房将来归小儿子李广斌所有。2001年,曹玉芳与张某同居生活,同年协助儿子将3间平房办理了过户手续。2012年3月初,曹玉芳因同居人张某去世,欲返回李广斌所居住的3间平房时,遭到李广斌的拒绝。 2012年5月中旬,曹玉芳一纸诉状将儿子李广斌告上法庭。曹玉芳请求:确认该3间平房中的一半归自己所有,另一半属于老伴的遗产,归所有继承人共同继承。 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父母赠与子女的房屋(不动产)已经登记过户,能反悔索回吗?法律支持吗?二是倘若法律支持,该怎样判定?三是赠与纠纷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本案是否存在已过诉讼时效问题? 其一,曹玉芳老两口将房产赠与李广斌后,依然在世的曹玉芳在法律允许的情形下,有权利索回。本案,李广斌父母口头答应所争议的3间平房归其所有,属于法律上的赠与行为,并且已实际履行(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赠与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而有效。但是,依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无论当初曹玉芳老两口答应将争议房屋归李广斌所有时是否附加了赡养二老为条件,曹玉芳都可在李广斌不尽赡养义务时行使撤销权,因为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法定义务,不需要当事人双方来约定或者附条件约定。 其二,曹玉芳的反悔既然有法律依据,那么,该如何确定3间房子归属?曹玉芳的反悔,只能对自己所有部分(该争议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主张撤销权。因为李景福所有的一半已经在他去世前做出了处分(送给李广斌),而李广斌对父亲李景福并不存在“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问题。 其三,本案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十多年前,是否已经过诉讼时效?没有。合同法第192条规定了“赠与人的撤销权为一年”,而且该“一年”的时效应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性质,除斥期间为权利存续的固定时间,属不变期间,除法律有特殊规定者外,不得中止、中断、延长。但此“一年”的起算时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本案中,曹玉芳再次回到老屋时被李广斌拒绝,此时才知道小儿子拒绝尽赡养义务,则本案的起算点应从此时算起一年内行使均可。因此,曹玉芳反悔索回自己份额的房产诉求,并未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且,合同法第194条明确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可见,行使撤销权的效果是:已经给付的,可要求返还;未给付的,不再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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