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海安县曲塘镇某村的冯老太,生于1927年,与早年去世的丈夫育有四儿两女,好不容易将儿女们全部拉扯长大并成家立业。本该到了尽享天伦的时光。然而,发生了一件蹊跷事让她百思不得其解。2014年春节,其他子女都相继给母亲来拜年,并支付了老人新一年的生活费。但离老人家最近的二儿子陈银却没有来看望自己。这时老人想起陈银2013年中秋节也没有给自己送中秋礼物,老太太气冲冲地找到陈银家论理说:“老母平日对你不薄,又未因事发生矛盾,缘何拒养随时可能入土之人?” 陈银不慌不忙,拿出一份赡养协议,明确告知母亲其已与妹妹陈六签订了协议,不需要再直接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了。冯老太听得一头雾水,再三要求陈银作出说明。原来,陈银与最小的妹妹陈六在媒人的撮合下,与王家姐弟相互娶嫁,也就是传统意义上的“换亲”。2013年王家老母因病去世,陈银与陈六一家就商量双方父母都仅剩一位老人,陈银是招婿至王家的,则由陈银一家赡养岳父,陈六则赡养自己的母亲冯老太。2013年8月,兄妹二人正式签订分割赡养协议。 无论陈银如何解释,冯老太始终认为儿女未经自己同意,擅自做主分割赡养有违道德情理。一怒之下冯老太请律师撰写诉状将陈银告上法庭。庭审时陈银一直声称自己是冤枉的,反复念叨:“我们兄妹签订了分割赡养协议,赡养母亲不应是我的义务。”尽管法官召集双方或分别调解十余次,陈银仍然坚持自己的观点。 通常情况下,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但在特定情况下,权利同样不能放弃,如一个人不能授权他人结束自己的生命,即便其形式上作出了授权或承诺,加害行为人仍应承担法律责任。在我国现阶段赡养行为仍不能脱离家庭而由社会承担,权利人无权放弃自己的权利,义务人不能以约定免除自己的义务,否则就会将相关的赡养法律责任推向社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故而陈银应该赡养自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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