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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效率和保险理赔服务能力,有效减少高速公路交通拥堵和次生事故,自2014年10月1日起,山东省内执行《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 规定要求,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车辆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不需交警认定书,当事人可以在现场取证后,撤离现场并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对于适用于快速处理而不及时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当事人将被处以200元罚款。
轻微交通事故可快速处理
按照《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的要求,10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机动车财产损失且车辆能够自行移动的,此类财产损失事故都适用于快速处理。
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车上人员迅速撤离至安全地点。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当事人对现场及车辆拍照固定证据,从交通事故现场的前方、后方和车辆的接触部位分别拍照,照片中号牌应清晰,保证能够基本反映交通事故形态和车辆在道路上的位置。因条件限制无法拍照的,可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记录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当事人还应记下车牌号及联系方式,迅速撤离现场,约定到收费站、服务区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进行后续处理。
撤离现场后,当事人再查验并可互拍当事各方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参保及损失情况等,并妥善保管好高速公路收费票据等证明材料。
在完成上述环节后,当事人可以直接协商损害赔偿事宜,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当事人报案后应当与当事人约定方便地点,记录交通事故相关信息,办理定损、理赔相关事宜。保险公司人员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查勘交通事故现场。
事故责任咋划定
按照要求,一方当事人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由责任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各方共同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可任意选择一方保险公司办理查勘定损。受理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各方车辆查勘报告、估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对一方保险公司出具的相关材料,其他保险公司应认可。
那么,当事人应当如何划定责任呢?
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中,一方无过错,另一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都要应负全部责任。这些行为包括:凡是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的;掉头、倒车、逆行、溜车或者在匝道上超车的;车辆零部件掉落或遗撒、飘散载运物的;行驶中向车外抛撒杂物的;变更车道时,妨碍相关车道内其他车辆通行的,或者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未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的;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行驶的;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均有过错的,共同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造成交通堵塞罚款200元
据山东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张店大队民警介绍,《山东省高速公路机动车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规定》的出台对执法部门的日常管理及驾驶人都将产生积极影响。“比如章丘、邹平都在张店大队的辖区内,在此之前,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必须报警,等待民警前往处理。并且,当事人还要来淄博办理事故认定责任书。”民警介绍说。
根据规定要求,适用快速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直接联系保险公司理赔,并且保险公司不得以当事人未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无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等为由,拒绝或拖延赔付。
同时,民警也提醒广大驾驶人,事故中车辆无有效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事故一方逃逸的;碰撞交通设施、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都应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对于当事人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警发现后,将对其进行警告,造成交通堵塞的,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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