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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密威胁国家安全 建议将经济间谍应纳入反间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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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8 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制网记者 朱宁宁

前不久,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反间谍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和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反间谍法应将商业、信息领域间谍活动纳入调整范围,明确规定以各种手段窃取商业秘密和利用技术手段窃取信息领域秘密的行为为间谍行为。

近年来,有境外商家在利益驱使下,安排特定人员窃取我国商业对手的商业秘密。这些发生在商业以及信息领域的窃密事件,使我国经济主权遭受严重威胁,进而严重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

显然,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商业竞争日益激烈,“间谍”一词已不再仅仅指军事间谍,而逐渐发展到其他领域。对此,每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都有代表提出与此相关的议案,要求抓紧完善相关立法。

我国现行国家安全法施行已有20多年,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打击间谍等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为维护国家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应根据当前反间谍工作的实际,拓展反间谍法的适用范围。”韩晓武委员认为,今天的间谍活动与20年前相比已有很大变化。此次将国家安全法修改为反间谍法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希望反间谍法能够在框架结构和内容上作较大调整,适应新形势下反间谍工作需要。

“世界上间谍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情报人员很可能就是我们身边的普通人,或者是躲在电脑屏幕后面的信息搜集者。这些人为了各自目的,为各自的政治集团工作。”全国人大代表贾春梅说,现行国家安全法和刑法所规定的间谍的含义,主要是指军事方面以及一些恐怖活动等危害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行为,这显然是不够的。

贾春梅举例说,2009年在中澳铁矿石价格谈判胶着之际,澳大利亚力拓公司间谍门事件曝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是以侵犯商业秘密罪来判决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是在刑法第三章侵犯知识产权罪里面。实际上这种行为危害的是国家利益,规定在知识产权范围不能适应对商业间谍犯罪惩罚的需要,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已经无法担当保护国家经济安全的重任。

“国家的经济安全和企业利益已经受到严重威胁。”为此,贾春梅建议,反间谍法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经验,把经济领域等间谍行为涵盖进去。比如,美国于1917年6月15日颁布间谍法,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并对美军造成不利影响的个人加以重至死刑的处罚。1996年,美国又颁布经济间谍法,开创规制经济间谍行为的先河。“我们可以吸纳这方面的经验。”贾春梅说。

“高科技让间谍活动的手段、方法呈现高智能化倾向,传统技术手段是难以发现、应对的。”为此,刘振来委员建议在反间谍法草案中增加对国家机关反间谍工作人员素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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