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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2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草案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站在污染受害者一边维护其利益;作为会员的“娘家”,收人钱财替人消灾。对环保联合会来说,这两个角色是冲突的。
发展会员、对节能环保企业信用等级作出评价,这些年,环保联合会实际上成了环保行业的一个商会。如果说这是之前其定位不明晰所致,那么,法律将公益诉讼诉权交由其行使,其公益性质不再有争议。“离开”会员回归公益,是它必须做的
环保公益诉讼显然也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该说,这些年一些环境污染事件,更多的不是被环保部门主动查处,也不是被中华环保联合会所发现,恰恰相反,民间环保组织、热心环保人士的贡献更大。
如果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热心人士被排除在环保公益诉权的范围之外,情况又将如何呢?中华环保联合会对排污的会员企业,举起诉讼的大棒吗?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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