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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遭遇停水、停电如何救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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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屋拆迁遭遇停水、停电如何救济权利


    在房屋拆迁(征收)实践中,被拆迁人(被征收人)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形是:拆迁人或者拆迁公司以停水、停电、停暖、停气的方式促使拆迁户尽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而腾房搬迁。

    往往很多被拆迁人(被征收人)承受不住这种压力,知难而退,违心的签订补偿条件不甚合理的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被拆迁人(被征收人),对于停水、停电等违法促拆迁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权,使这种行为得到遏制,并从事实上的被动状态转化为法律上的主动状态,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具体策略如下:

    停水、停电行为发生后应当及时保全证据。以停水、停电的方式强迫拆迁户搬迁的方式已经被《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文件明令禁止。

    拆迁人及相关单位若肆意采取停水、停电方式逼迫拆迁户搬迁,根据情节轻重,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或是被课以行政处罚责任,甚或是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遭遇停水、停电情形的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而言,对停水、停电行为可以进行民事起诉(当行为人是平等民事主体,如开发商的情况下)或者行政起诉(当行为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情况下);被拆迁人(被征收人)也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其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停水、停电行为人还存在其他行为以致触犯《刑法》的,被拆迁人(被征收人)还可以进行刑事立案。不过,最为普遍的救济方式还是诉讼的方式。

    此外,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当事人应该将停水、停电行为的有关证据进行采集与保全。

    一般来说,这些证据可以是对现场的拍照或录像,也可以是证人证言,甚至还可以是涉及相关内容的电话录音。这里有必要提及的是关于电话录音之取得的合法性问题。电话录音证据资料的取得一般是当事人有意识完成的,而且该取证过程往往不可能征得被录音对象的同意。这样的证据材料能否顺利被法官采信?

    通常情况下是可以被采信的,其排除情形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2款规定的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换言之,只要电话录音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即使未经对方同意而偷偷录下,也可以成为定案依据。

来源:北京新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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