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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指导性案例汇编编纂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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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18 1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指导性案例汇编编纂刍议
胡凤滨
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两文分别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和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统一编纂并发布对全国审判执行工作和检察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指导性案例。案例发布后,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在审理同类案件、处理同类问题时,应当或者可以参照执行适用法律。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明确表示:实行案例指导制度以后,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总结编撰典型案例,发布供本辖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案参阅、参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可以编辑出版本法律门类中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但是,上述案例不得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相冲突。
由此,中国案例指导制度正式建立实施。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分别发布数批指导性案例。全国各地方法院,也陆续发布对其辖区审判和执行工作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
“司法先例只有在其得到汇编出版时才能发生作用。” ①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制度的建立,需要从卷帙浩繁,冗杂无序的海量案例中,遴选出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整理、公布,并保持更新,其工作量非常之大,远远超出法典的编纂。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存续实施已经约有十个世纪的历史,其得以有效运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判例汇编中判例的足够多的数量和足够高的质量。另外还要依赖于对判例进行准确的摘要、科学的分类和其有效的案例检索方法和系统。
建立中国的案例指导制度,同样即面临着建立中国指导案例汇编的艰巨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一贯重视案例在审判诉讼中的作用,从20世纪50、60年代开始,就通过编选案例来总结审判和检察工作经验,指导审判、检察工作。在1985年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内部“红头文件”的形式下发典型案例。自1985年起,最高人民法院编辑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对外公开发行,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公报》发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典型性案件,指导全国审判工作。1998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在通过《公报》发布案例的同时,还刊登裁判摘要或裁判要点,具体表明最高人民法院某对一类问题的态度和适用法律的要点。自1989年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对外公开发行,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公报》发布重大典型性案例,指导全国检察工作。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属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开始编辑《人民法院案例选》丛书,供全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时参考。同一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也编辑出版了一批具有专门性和地区性指导作用的案例。同时,一些法学研究机构、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编写出版的案例方面的论述、教材、出版物以及含有类似内容的计算机软件、网站也日渐增多。许多法学院系开设了判例研究课程。中国案例的整理、研究、出版,出现了繁荣的局面。
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刚刚建立,案例的发布、整理、汇编、出版等方面均存在诸多的问题。其中一个较突出的问题是缺乏一个权威的案例汇编体系。现在审判、检察系统均存在相当数量的已经发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这些案例的发布机构、发布形式、发布时间等均不同。案例的发布载体散见于“二高”《公报》,报纸、网站、书籍、文件、内部资料中,收集使用很不方便。特别是在案例之间裁判判旨取向存在不一致时,往往使人无所适从。因此,编纂具有权威性的中国指导性案例汇编的工作,已经具有很大的紧迫性。
一、案例汇编的形式
中国目前案例的公布、编辑出版,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这一层次的案例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依据各自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案例,案例具有法定的指导效力,不定期的在“二高”《公告》和网站及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上公布。
2.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案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单独和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上发布的案例。这一层次为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审判和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同样不定期的在“二高”《公告》和网站及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和《检察日报》上公布。
3.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各职能部门选择、编辑的在全国范围内对审判和办理同类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专业性案例,案例公布的形式是定期出版《审判指导丛书》等丛书。
4.地方各级法院和检察院选择、编辑的在所辖地区内对审判和办理同类案件具有示范作用的案例,案例公布的形式是不定期出版案例汇编和内部印发。
5.研究机构、学者个人选择、编辑的研究型典型案例。其形式是出版案例汇编书籍和在报纸,刊物上发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发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中国指导案例汇编的形式,可做如下考虑:
1.法典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每年度对指导性案例进行编纂。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编制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汇编。根据以上规定编纂的案例,具有法律渊源的效力。可以分别编纂法典形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指导性案例》,或者“二高”共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导性案例》。并且,每年应当编纂一集。
2.案例汇编形式
上述第2.3.4.层级的案例,应当由发布机构编制冠以本机构名称的《指导参考性案例汇编》,也应当定期编辑出版发行。
3.案例丛书形式
其他研究机构、学者个人选择、编辑的研究型典型案例,特别是一些高级别的研究机构编辑的案例,可以《典型案例丛书》的形式出版发行。
二、案例的结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了指导案例的结构体例为:案例主标题和副标题、案例要旨、基本案情,主要争议问题、处理理由五个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制定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和《指导性案例样式》中规定指导性案例的结构体例为:标题、关键词、裁判要点、相关法条、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七个部分。
综合二家的规定,一个较为完整的指导性案例结构体例应当是:主标题和副标题、关键词、案件事项、裁判要点、基本案情、争议问题、裁判结果、裁判理由、适用法律等九个部分。其中案件事项为审理法院、诉讼参与人、审理时间、审级、案号等事项。
由研究机构、学者个人选择、编辑的研究型案例丛书和作为工具书使用的案例汇编,可以对案例展开论述,其结构体例可以为:主标题、副标题、案例分类、关键词、案件事项、案例要旨、案例摘要、基本案情、争议要点、裁判结果、裁判理由、适用法律、法律修订、裁判文书、合议意见、案例论述、案例现状、审查公布、案例效力、案例异见、案例规避等内容。
“徒法不足以自行”成文法与指导案例为现代社会法制制度不可或缺的两翼。2010年开始实施的中国案例指导制度,为“案”转化为“例”提供了法律渊源的条件。对整个社会开放的案例征集、评选、推荐制度,保证了案例来源的广泛性和法制的民主性。而案例的严格的审查、发布制度,又保证了指导案例的准确性与严肃性。
自2005年起,中国法学会开始邀请一批法学研究人员、资深律师和法官、检察官着手编辑建立《中国审判案例库》。在此案例库的基础上编写了《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十六册)2013年,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十二册)2014年,年中国法制出版社。两套丛书精选中国各级法院在2000年之后做出的具有示范作用的典型案例,内容基本涵盖中国法律的各个门类。案例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类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第二类为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业务厅及各地高级法院选编的具有指导意义和指导作用的案例;第三类为其他相关组织、法学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及本书作者选编的具有参考作用的典型案例。每个案例的结构内容分为:起到案例要旨作用的主标题和标明当事人和案由的副标题、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适用法律六部分。为方便查阅原文,每个案例都标明了原案件的案号。
世界二大法系的融合,已是潮流。建立起与中国强大的经济规模和中国现代社会制度相匹配的中国法律制度,需要对大陆法系的成文法制度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制度兼收并蓄。希望上述丛书能对建立中国法系的指导案例法律制度做出微薄的贡献。
英国诗人阿尔弗雷德·丁尼生1833年在为英国议会通过扩大公民选举权议案而写的诗中直抒胸臆:
这里是自由人耕作的土地,
为冷静的自由女神选中,
这里的国土有公正、古老之名,
有个稳定的政府在治理,
凭着一个又一个判例,
自由慢慢地扩展到下层。②

①[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57页。
②《丁尼生诗选》,黄杲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版,第88页。
作者介绍:胡凤滨:资深律师,高校法学院系特聘教授。长期从事高校律师业务和判例法及司法技术教学研究。主编《资本结构及治理优化》中国法制出版社,《司法方法技术》吉林大学出版社,《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丛书)法律出版社,《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丛书)中国法制出版社等专著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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