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今日发布通知,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1.00元/升提高到1.12元/升;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现行0.80元/升提高到0.94元/升,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取消汽车轮胎税目。 三、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二、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后,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2014年11月25日 税则号列 | 商品名称(简称) | 提高幅度(元/升) | 27101210 |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 0.12 | 27101220 | 石脑油 | 0.12 | 27101230 |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 0.12 | 27101911 | 航空煤油 | 0.14 | 27101912 | 灯用煤油 | 0.14 | 27101919 |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 0.14 | 27101922 | 5-7号燃料油 | 0.14 | 27101923 | 柴油 | 0.14 | 27101929 | 其他燃料油 | 0.14 | 27101991 | 润滑油 | 0.12 | 27101992 | 润滑脂 | 0.12 | 27101993 | 润滑油基础油 | 0.12 | 27101999 |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 0.14 | 27102000 |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 0.14 | ex38260000 |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 014 |
转自凤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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