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交警部门将在前期对“黄标车”限行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限行区域。 限行对象 限行对象为取得环保检测黄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即“黄标车”。“黄标车”是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简称,是指低于国家第一阶段(国Ⅰ)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汽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0年以前,供油方式为化油器)和低于第三阶段(国Ⅲ)机动车排放标准的柴油车(生产时间一般在2008年以前),不包括三轮汽车、摩托车、低速货车。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在限行之列。 限行时间、范围 中心城区,第一阶段:从2015年1月1日起,南至潍胶路,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潍安路、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上述范围内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限行区域边界道路不限行。 第二阶段:从2016年1月1日起,中心城区全域所有道路全天禁止“黄标车”通行。 县市“黄标车”限行工作由各县市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黄标车限行区域的通告》组织实施。 据了解,自2015年1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限行规定的“黄标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罚款200元、驾驶人记3分处理,对同一车辆每日处罚不超过1次。
转自潍坊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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