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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超生户,停职撤职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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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14 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计生部门没有对违法者直接进行拘禁的权力。该事件的责任追究显然不能止于停职撤职,当地检察院应及时介入。
山东临沂一村民因超生被镇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拘禁(包括其10个月大的婴儿),引起社会强烈关注。目前事件已有初步调查结果,当地对相关负责人分别进行了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撤职、严重警告等处理。当地将依据进一步调查情况,对涉及的违法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虽然在现行法上,超生确属违法,须缴纳社会抚养费,然而,依法执法、不越权执法、不侵犯违法者的法定权利,是法治政府对执法者的底线要求。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显然,计生部门没有对违法者直接进行拘禁的权力。
相反,人身自由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神圣权利。非法拘禁是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这既包括直接拘束他人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也包括将他人监禁在一定场所,限制其人身自由。而假执法之威的非法拘禁行为则更为法治精神所不能容忍。这不仅在于公权之滥用往往让人们难以反抗,更在于违法执法将使人们对法治失去信心,让政府丧失公信。
也正因此,法律对利用公权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刑事诉讼法规定,该类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这体现出司法权对执法权的监督与制约。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存在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等七种情形,则须立案侦查。
据报道,村民被非法拘禁长达7天,即使不算上婴儿,被拘禁者也至少超过4人,这已经符合了刑事立案标准。因此,该事件的责任追究显然不能止于停职撤职,当地检察院应及时介入。
从更深层次上说,为了完成上级摊派的指标,通过“关禁闭”等方式征收社会抚养费,这在某些地方似乎已成了惯例。但是,法律显然要高于上级指示,公民权利也不能被不良风气吹散。消除违法执法的土壤,正本清源,不妨从该案入手,让执法违法者得到法律应有的评价,让普遍正义早些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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