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记者从山东省潍坊市民政局获悉,为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加强低保工作规范管理,保障困难家庭基本生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潍坊市实际,近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残联五部门联合出台了《潍坊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取消低保按属别分级管理形式,市民政局负责全市低保制度的制定和组织实施,县级县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低保管理工作,是低保审批的责任主体,镇、街道是受理和审核低保申请的责任主体。 《办法》将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进一步细化了低保认定标准,制定了申请和受理应当履行的手续,规范了审核和审批程序,在家庭收入和低保补助金核算方面,明确规定了12种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和16种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方便困难群众对家庭状况进行自我评估。 《办法》新增了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指非潍坊户籍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低保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对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依靠父母或者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生活且符合低收入家庭(家庭收入不超过低保标准的2倍)认定条件的成年未婚(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重度残疾人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低保申请。 《办法》明确规定:全市各级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均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与民政干部及低保经办人员、村(居)两委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低保备案表》;已经享受低保待遇的,应当进行单独登记和信息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应当全部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将低保对象的姓名、保障人口、保障金额等情况在其申请地的村、社区长期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增加低保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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