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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暂行规定
发表时间:2014-12-29 16:46:00
第一条 为方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人)提取本人及配偶个人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是指借款人及配偶委托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以下简称各分支(办事)机构)自动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内可使用资金,通过市公积金中心内部转账的方式直接抵还其每月应还贷款本息。
委托自动提取还贷采用一次委托、自动划转、足额抵扣的方式。职工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后,无需每年再到公积金服务大厅办理一次还贷提取手续。
第三条 申请对象
在本市正常缴存公积金的职工,申请或取得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及配偶,可以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四条 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本着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
第五条 申请条件
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及配偶所在单位及本人正常缴存公积金;
(二)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未被冻结;
(三)借款人及配偶申请或已取得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为单身或虽有配偶但只申请委托提取本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金额用于还贷的,申请条件只考虑借款人本人或配偶。
第六条 划转时间
已取得公积金贷款,在每月14日(含)之前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当月开始执行;在14日之后申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次月开始执行。
新申请公积金贷款,并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放款的次月开始执行。
第七条 委托自动提取还贷
当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中可使用公积金余额之和大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当借款人及配偶账户中可使用公积金余额之和小于本月应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时,本月不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八条 划转顺序
(一)借款人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大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自动划转其公积金账户中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金额;
(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可使用资金小于当月应还贷款本息的,不足部分从借款人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可使用资金自动划转;
(三)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中可使用资金之和小于月应还贷款本息的,本月不执行自动划转业务,待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之和大于月应还贷款本息时,再执行自动划转。
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应保留至少1元的资金。
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使用资金不足,当月不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在合同约定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中存入足够偿还本月应还贷款本息的资金,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还款手续。
第九条 申请材料
借款人申请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
(二)借款人居民身份证(借款人与配偶共同申请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办理程序
(一)申请。借款人可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申请办理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手续,也可于还款期间携带有关材料到各分支(办事)机构办理。
(二)审核。各分支(办事)机构对借款人及配偶提供的材料审核。
(三)委托自动提取还贷。各分支(办事)机构从约定月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操作,直至本次委托终止。
第十一条 注意事项
(一)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 借款人及配偶应自行关注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因借款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可用余额不足,当月不能执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的,借款人应及时在贷款委托银行开设的公积金贷款还款账户存入足够偿还本月贷款本息的资金以确保按时还贷。若因上述还款账户资金不足造成逾期的,按贷款逾期的有关规定处理,责任由借款人承担。
(二)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出现逾期贷款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暂停,待还清逾期贷款本息的次月恢复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三)委托自动提取还贷期间,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后,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自动终止。
第十二条 委托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终止:
(一)已全部还清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或配偶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
(三)其他情况需要终止的。
第十三条 借款人婚姻状况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变更或终止协议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借款人及配偶承担。
第十四条 除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外,申请人在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执行一年内,不得申请终止委托自动提取还贷业务。
第十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使用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对于使用商业银行贷款的职工,仍需按《潍坊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还贷提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实行。
《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自动提取还贷申请审批表》.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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