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岁的女子刘某参加公司在农庄组织的活动,去卫生间时在门口摔倒,致腰1椎体骨折。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农庄赔偿刘某11.8万余元。 刘某诉称,2012年6月的一天,公司组织员工去顺义区一家农庄参加活动。她在就餐前去卫生间时,在门口因地面湿滑摔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腰1椎体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刘某起诉要求农庄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20万余元。 农庄辩称,刘某摔伤并不是在农庄营业时间,其没有与刘某的公司签订过接待合同,刘某并没有在农庄有任何形式的消费,其受伤与农庄无关。刘某受伤后,农庄积极救治,承担了相应治疗费,不同意再赔偿。 顺义法院认为,农庄未在服务场所内设置警示标志,未对服务场所内的设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存在过错。刘某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未尽小心慎行之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摔伤所遭受的损失自负一定责任。根据案件情况及相关证据,法院判决农庄赔偿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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