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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岁养子,品行不端,养父母可否与其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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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女士咨询:我与爱人结婚多年没有子女,于15年前抱养了一个3个多月的弃婴。15年来,我和爱人含辛茹苦地把他抚养大,供其读书。但是,自从这孩子上中学以后,就不用心读书了,经常与社会上一些不明身份的人来往,学习成绩直线下降。而且还经常向我们要钱,如果不给就非打即骂。我们曾多次试图与其沟通,但均未果。为此,我们伤透了心。现在我们夫妻两个年纪都大了,对教育子女的问题已感到力不从心,想和他脱离关系。请问:我们现在能与其解除抚养关系吗?日后能否要求其支付生活费?
律师咨询:你好,刘女士,你们不能解除收养关系,因你们的养子还未成年,如果你们抚养孩子18周岁后可解除收养关系,并且解除收养关系后,你们可以要求其支付生活费。以下是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本案中,因您的养子系被人遗弃后由你们夫妻抱养的,没有送养人,无法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目前,该养子还未成年,即使本人同意,也不能解除与其的收养关系。若要解除,也需待到该养子成年以后。《收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收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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