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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辛茹苦将继子抚养成人,继子不孝,能否解除继母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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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2 19: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解女士咨询:1979年10月份,我与李某的父亲再婚,年仅3周岁的李某与我们一起生活,我待他如亲子。不幸的是,1991年3月份,李某父亲又因患肝癌去世,我从此一人肩负着养育李某的重担。李某成年后整日游手好闭,并经常向我索要钱财,如果我不给,李某轻则发脾气摔东西,重则殴打甚至要杀我。李某的恶劣品行致使我长期处于恐怖之中,加重了心脏病的病情,根本谈不上靠李某赡养而安享晚年。请问,我现在能否解除与李某的继母子关系?
    律师解答:你好,解女士,你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方式解除与李某的继母子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一种姻亲关系。李某与你是一种抚养关系型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即继子女尚未成年,与继父或继母生活在一起,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这种类型是一种因相互间存在着抚养事实而产生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由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效力有所不同,因此这种关系是否能够解除,应根据不同情况作不同的区分。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1)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2)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3)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4)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除以上情形外,即使继父与生母或继母与生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或者继子女成年后另组家庭,因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都是不能自然解除的。一方如要求解除关系,必须通过诉讼的途径,由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作出是否解除的调解或判决。因此,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继母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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