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担任高新区新城街道某村出纳时,该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张某负责收取部分村民的房款,并未将该款项记入村内账目,而是将该款存入个人账户内。后来,张某不再担任该村出纳,在交账时,其保管的房款余额只剩800元,余款18万余元已归个人使用。4月14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获悉,张某私自动用村集体资金18万余元归个人使用,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9年10月,张某在高新区新城街道某村担任出纳,该村在拆迁安置过程中,张某负责收取了部分村民房款后,存入个人账户内。张某觉得这是预付款,想等决算后上账,并且村里一些日常性的支出需要他用手里的这些现金先垫上,之后再用批单把钱报出来。2012年9月,张某不再担任该村出纳,交账时,张某向街办工作人员说,其保管的房款余额只剩800元,余款18万余元已归个人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虽未将收取、保管的预付房款入账处理,但其在侦查阶段和庭审中的供述一直表示,预付房款有很多用于村里公务支出,具体数额记不清楚了,他打算审计决算后予以归还,张某没有采取隐匿、窃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张某利用担任村出纳员的职务便利,挪用村集体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至今未退还,其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挪用资金罪。鉴于以上情形,高新法院最终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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