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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画皮一朝揭开 金河投资现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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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投资),一家曾有着光鲜亮丽外表,给公众带来强力视觉、听觉冲击的公司,近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被立案侦查,已抓获韩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6月4日,记者了解到,目前已经有2000多名集资参与者在公安经侦部门登记,涉案资金资产仍在追收中。

>>>东窗事发

未收到利息,集资参与者报案

每月15日是金河投资的付息日,可5月15日,金河投资集资参与者的银行卡里并没有按时收到利息。当天,金河投资董事长韩某连发两条微信,对此事发表声明称,因搬迁安置工作公司还没有妥善解决,所以影响了公司每月15日正常工作的运营,希望大家谅解,公司将于十个工作日内解决相应的问题。

而据公开报道,早在5月初时,原本位于潍城区某大厦内的金河投资突然搬到了高新区一个沿街商铺内,搬迁之后并没有正常营业,而是在几天后迅速在大门上挂锁,招牌也随之摘下。总部搬迁、5月15日未按时付息,这种情况让许多金河投资集资参与者心生忧虑,部分人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

5月16日起,潍城公安分局陆续接到多名集资参与者报案,随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金河投资的公司业务、业务性质、银行流水、宣传情况等进行了调查。5月26日,潍城公安分局依法对金河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

5月27日中午,经过大量的摸排调查工作,公安民警在济南一家酒店,将金河投资董事长韩某抓捕归案。截至6月4日,已经陆续将涉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经过初步审讯,主要犯罪嫌疑人韩某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公安部门正在进行资产情况登记

专案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公安部门已经扣押金河投资的账目,冻结其银行账户,扣押赃款赃物一批,现正在进行资产情况登记和审计工作,以彻底厘清资产状况,全面查清该公司及相关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和资金去向,最大限度地保护群众合法利益。潍城公安分局在理顺整个资金流向之后,向上级公安部门做了汇报,涉及到的各省、各市将会分别立案查处。

记者了解到,金河公司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犯罪,是否构成犯罪,需通过司法途径,经过法院审判才能最终确定。对参与该公司所涉嫌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行为者,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公安机关将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积极配合,主动退赃的,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的,依法从宽处理。

在办理非法集资案件中,公安机关坚持使用一切法律手段和法律措施,最大限度地追回涉案资金,扣押、冻结所有涉案资产,最大限度地减少群众损失。

据记者了解,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在诉讼终结后,将按程序返还集资参与者,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者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骗局起底

多次变更公司名称注册地点

细心的市民一定会发现,金河投资成立短短四年间,公司名称已多次变更,注册地也发生了变化。该公司2011年3月31日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万,股东王某某,公司名为潍坊金河投资有限公司,2013年9月25日,名称变更为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股东韩某、王某某。

记者查询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2014年12月15日,公司名称再次变更,由山东金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8日,总部迁到济南市历城区,住所地址由潍城区胜利西街一门头房,变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山大南路。

无论公司的名称怎么变,工商部门依法核定的经营范围一直是:“以自有资金作为投资、融资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事项,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记者了解到,金河投资并不具有吸收社会存款资质,没有金融业务许可证,也就是说该公司从事的吸收社会存款,属于“越界从事非法经营行为”。

用诸多“荣誉”换取信任

据记者了解,虽然金河投资表面富丽堂皇,公司账目却十分混乱,管理审核不严,这对集资参与者而言,存在极大风险。

四年间,金河投资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豪华包装,利用非法吸收来的大量资金用于广告、装修门面和请名人站台作秀等。铺天盖地的宣传推广,骗取各项“荣誉”和“头衔”,参与慈善活动,博取社会美誉。正是借助这些手段,蒙蔽集资参与者的双眼,骗取他们的信任,以获取更多的非法集资。

韩某头衔较多,金河投资董事长、潍坊联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济南金河艺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中法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会长、潍坊市工商联企业发展促进商会会长、中国水墨书画院潍坊金河分院院长,这些都算是“一把手”的头衔,不是一把手的就更多了。

2014年11月,金河投资独家冠名了中法文化艺术交流高端活动,同时“中法文化艺术交流协会”成立,这一协会由行业协会和部分商会共同发起,韩某任会长。金河投资还通过金河书画院扩大影响力,冠名画展等各种活动,邀请一些有一定层次,不明真相的人士参加,甚至冠名高铁及旅游专列列车,这些都成为其在民众中迅速树立形象的主要推动力量,使集资参与者相信了金河投资的实力。

而其另一个头衔,潍坊市工商联企业发展促进商会会长,该商会地址正是位于金河投资潍坊总部办公楼内,韩某自担会长一职也就不足为奇了。

编造虚假项目换取名声

2014年11月16日,由金河投资与绿业银行共同开发的山东金河大厦举行了奠基仪式,仪式是在金河投资原位于潍城区的总部楼前举行的,相关报道中提到了韩某的一个头衔,绿业银行筹建工作小组副主任兼山东分行筹建办公室主任,但据了解,金河大厦这一项目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是根本不存在的,而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的旗号筹建绿业银行,也是虚假的,据有关部门查证,银监会从未批复任何一家绿业银行。

“绿业银行、金河大夏,甚至股票交易,这些也都是该公司编造的虚假项目,是非法集资常用的手段之一。”专案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集资参与者

见收益实在诱人决定投资

为了吸引集资参与者上当受骗,非法集资者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承诺高额回报、高额利息。金河投资也是采用这一常用的非法集资手段。

记者在QQ维权群跟一名为“飞鱼”的集资参与者聊天,“飞鱼”与几个朋友一起在金河投资了50万元。当时,金河投资工作人员称,该公司在经营上采取的是“银行模式”,客户资金存取方便,500万以下取款无需预约。“资金不足50万的,月息为1.5%,50万以上的,月息可达2%,每月按时给付利息。此外,50万以下的存款,1个月内取出不予计算利息,50万以上的存款,2个月内取出不予计算利息。”“飞鱼”告诉记者,工作人员当时说如果出现风险将由金河投资来承担。

每一万元月息可以达到200元,受到诱惑,“飞鱼”与几个朋友一起凑了50万元,“50万元的月息就是10000元,收益太诱人了。”“飞鱼”说,投资之前,妻子也曾劝告表示不放心,但他觉得,金河投资公司这么大,又有名气,肯定不会出问题。

感觉金河有实力才敢投资

“奋斗”在考虑投资之前,曾经多次听到、看到这家公司的宣传,就连火车上都冠名了,而且韩某本人还获得了多种荣誉,经常有名人去给他站台,感觉公司肯定非常有实力,所以他才安心把存款投资到了这里。

据介绍,非法集资者采取的另一种手段是,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亲情友情,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记者在QQ群里遇到了一名金河投资海阳分公司的员工,他自称把父母和朋友都带了进来,现在正为钱的事发愁。

如今,眼看着曾经风光的“大公司”轰然倒塌,多年的血汗钱也难以追回。多名集资参与者在群里表示非常后悔,不应因为一时的贪念而酿成如此大的祸端。“如今我们唯一的希望就是能够要回本金,尽量减少损失。”一名集资参与者沉痛地表示。

>>>释疑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签订合同是无效的

据了解,有集资参与者认为自己和金河投资签订的是正规合同,属于正常的担保或借贷行为,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对此,记者从有关法律专家处了解到,这是一种模糊的观点,应予以澄清。

金河投资作为签订合同的主要一方,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的行为,属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所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本金部分,投资人有权依法予以追缴。

>>>提醒

集资参与者抓紧备案登记

潍城区政府网站发布关于对山东金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集资参与者的告知书称,为尽快查清参与集资的人数和集资数额,根据国家“三统两分”的原则和案件的实际情况,潍坊市内各集资参与者尽快到本辖区公安局经侦部门进行登记,外省、市到当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登记,并根据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安排尽早形成询问笔录。

各集资参与者接受询问时应携带以下材料:投资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投资合同、收据,投资公司宣传彩页;存款时使用的所有存折、银行卡,收利息时所用的存折、银行卡,并把涉及到的存折、银行卡拉出交易明细(交易明细由开卡人持本人身份证去相关银行柜台查询打印);写出到该公司存钱的详细经过,填写《XXX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登记表》(注意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各集资参与者需要注意,在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每一份材料复印件上都要写上“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提供人签名,按手印,写上时间(注意不能用圆珠笔书写)。

希望广大集资参与者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案件查处工作,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信谣、不传谣,依法理性表达个人诉求,共同维护好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合理方式表达诉求维权

据悉,为了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减少财产损失,集资参与者一旦遇到公司无力偿付本金的情况时,应第一时间向辖区公安局经侦机关报案,登记债权,提供案件线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自觉抵制各类传闻和谣言,如果希望了解案件处置的最新进展,可以到辖区专案组咨询,也可以关注潍城区政府官网,案件最新进展会及时发布。

确实有信访诉求需要表达时,还可以逐级到信访部门反映。多人就同一信访事项到信访接待场所走访的,应当按照规定推选代表。

“维权不能违法”。不要被别有用心之人煽动、利用,采取非正常上访的行为,表达个人诉求。这样不但错上加错,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影响到正常的社会秩序,还会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信访条例》,受到处罚。

>>>相关链接

非法集资呈现五大新特点

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了多起非法集资的大案要案。警方提醒市民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陷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陷阱。

2014年12月,青岛泽雨投资集团(下称青岛泽雨)下属的近300家泽雨连锁超市几乎在一夜之间人去楼空。不同于一般的民间借贷公司单纯的资本运作模式,青岛泽雨在宣传推介借贷融资业务的同时,还开办了包括便民超市、食品加工、物流配送、装饰地产在内的多种所谓实体产业。其中,旗下的泽雨连锁超市突破300家。但该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显示,青岛泽雨成立于2009年8月31日,注册资本为1100万元,企业经营范围为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企业管理信息咨询、广告、设计、代理、软件研发、房屋中介等。据了解,青岛泽雨投资明文列出8500余户投资者,涉案金额达十几亿元。

山东长河豪门集团成立于1993年,依靠餐饮业发家,近年来逐渐涉足房地产、金融、汽车、建材等多个行业。2015年4月份,豪门集团董事长朱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查,德州豪门实业有限公司、山东长河豪门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在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一年)内以货币方式还本付息,长期、大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涉案金额巨大。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我国许多地区重新抬头,并向多领域、职业化发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面广,危害极大,不仅破坏正常金融秩序,而且使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公安机关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一直保持高压打击态势。

非法集资活动呈现出一些新的作案特点:一是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设立非法金融机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二是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向社员以外的农民变相非法集资。三是假借P2P公司名义非法集资,套用互联网金融创新概念,在网上发布虚假投资信息,吸收公众资金。四是借高科技名义,假冒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国外基金或原始股,诈骗公众向指定账号汇款。五是以举办所谓养生保健等知识讨论名义,引诱老年人投入资金。

防控非法集资风险相关建议

对于如何更地防控好非法集资的风险,律师建议:一要清醒的认识到民间借贷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四倍将不受法律保护,过高的利息,可能涉及非法集资;二是不要对某些“实力”企业盲目崇拜,这些企业往往打着投资、环保、公益等相关行业的旗号,利用慈善捐助、虚假广告宣传、请名人代言等手段做一些华丽包装,许诺低投入高回报,诱骗他人上当,而国家批准的投资及投资管理类公司,一般都是以自有资金或来自于合法渠道的资金对外投资,不允许未经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因此,与此类公司打交道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其营业执照上核定的经营范围,有无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一旦发现非法集资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

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主要从以下方面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一是看主体是否合格,是否取得人民银行等职能部门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很多公司在宣传时,只强调自己是经工商部门合法注册的投资公司,来误导人民群众,大家一定要看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具有吸收存款的职能。也可以通过互联网,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看企业的相关信息。

二是看其行为是否存在公开宣传和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的行为。看其是否只在员工内部或者亲朋好友之间吸收存款,还是来者不拒,通过公开宣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三是看其是否给予高额固定回报。不管骗子手段如何翻新,最终的一点就是许诺给予高额固定回报,以诱骗广大人民群众上当受骗。

四是提高风险意识。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为了达到吸收存款的目的,往往对办公、营业场所豪华装修,邀请名人助阵,广告铺天盖地等,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对此擦亮眼睛,动辄2分以上的高息是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大家一定要禁得住诱惑,理性投资。对可疑的投资可以到公安经侦部门或者国家金融部门咨询,避免上当受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律处置

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者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者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查封、扣押、冻结的易贬值及保管、养护成本较高的涉案财物,可以在诉讼终结前依照有关规定变卖、拍卖。所得价款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予以保管,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置。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者。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者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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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公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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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公司满天飞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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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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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9 15:5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么说头三年投资的那些人还是赚钱了
这个人很懒,什么也没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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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6-11 15:40 | 显示全部楼层
4年了,政府和监管部门早干嘛了?任其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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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被骗了,领导被骗了,新闻媒体被骗了,老百姓被骗了......骗子可真厉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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