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老太咨询:我的两个儿子经常因赡养老人发生争执。2000年,兄弟二人征得我和老伴同意后达成协议:由老大赡养父亲,老二赡养母亲,负责养老送终。兄弟两人都在协议上签名盖章,并邀请邻居作见证人。之后,兄弟两人也按协议履行了。2005年,我老伴病故,所花费用由老大分摊。后来,老二下岗,生活十分困难。我认为,根据现状应由两个儿子共同赡养自己。但老大认为,按照协议他只承担父亲的赡养费,现父亲去世,赡养义务已履行完毕。请问,老大的说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你好,老大、老二应该对母亲尽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规定:“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并征得老年人同意。”家庭中有多个子女的,赡养人对于赡养义务的具体承担方式,可以订立分工协议的方法进行。协议的内容应当以不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且所定协议只能在子女之间发生效力,签订协议的子女不得以此对抗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你的两个儿子为赡养老人达成的协议,是他们对赡养义务所作的分工。这种分工在老人都得到充分赡养的情况下,可以视为两个儿子都履行了赡养义务,是合理、合法的。但是你老伴的去世并不意味着老大、老二已履行完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尤其是当老二出现特殊情况难以赡养母亲时,老大仍应承担赡养义务。当然,老二经济条件转好时,可以自觉向老大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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