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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五年前失踪,可否收养一个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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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5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赵女士咨询:我的亲生儿子在五年前失踪,现在膝下无子女,我可以收养一个孩子吗?
律师解答:你好,你需要向法院申请儿子死亡宣告,方能收养其他的孩子。根据我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没有患上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亲生子女失踪,如果不经过法律程序,则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应无子女的条件,而要经过的这一法定程序就是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子女死亡。一旦你向法院提交了申请,而申请又符合法定条件,法院作出了宣告你失踪子女死亡的判决,则你在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前提下,就可以收养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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