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照需谨慎 “小心被告侵权” 好多网友或者拍客喜欢随意的在大街拍一拍,当拍摄的作品中有人物出现时,避免不了有人群,当你拍摄的时候你想过肖像权的问题吗? 拍照之前需询问一下可以进行拍摄吗?,避免“小心侵权”的警告,“记者当拍摄画面的时候,一定要拿着大喇叭先问问周边的人群愿意上镜吗?” 小编就亲自遇到了这件事情,在昨晚拍摄了一组《大海》的人物肖像中,无意拍摄到旁边的人群,在没有经过人群的同意的情况下,发到寒亭贴吧,其中图(1)中白色衬衣的女士找朋友进行跟帖被指责说“小心我告你侵权!”删帖之后网友又发出评论指责“以后别出去嘚瑟”“别断了自己后路”这样威胁的语言。
什么是“肖像权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在摄影活动中,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即可被视为侵害他人肖像权。
一、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以及肖像权的行使 在肖像权侵权的确认上,根据民法通则100条“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只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个条件在实务上有时保护过宽,似乎任何时候都要经本人同意,增加一条不具“阻却违法事由”三个。关于“阻却违法事由”,它是指虽然实施了法律原则上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但是却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不构成违法的事由,因而使实施的该行为成为合法的行为,因而阻却了违法性。
主要包括: ①公益性:为维护社会需要,如先进任务照片展览,不文明行为拍摄并公布批评,通缉逃犯;
②本人利益:刊登寻人启事;
③新闻性:新闻报道,肖像权淹没于集合、队列、仪式中,不得主张肖像权,同理集体照片中的个人不得主张照片肖像权;
④为记载特定公众活动,使用参予者肖像,参予就等于承诺肖像权被人使用。 相反,“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但这一观点对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时太窄。例如有的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如:故意使用广角镜照嘴“獠牙”与野猪像放在一起),并不是为了赢利,同样构成侵权行为。所以可以在加上“但有侮辱性使用肖像例外”这一限制。总结肖像权侵权的实务上构成要件为: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侮辱性使用除外),不具“阻却违法事由”。
二、擅自制作他人肖像(包括拥有他人照片)。未经本人同意,擅自创制、占有他人肖像(照片)的行为。对于摄影人来说,就是偷拍他人的照片行为。肖像是公民“人格”外在表现,只有本人有权决定是否再现自己的形象。至于制作(拍摄)的肖像作品,是为了公开发表,还是以私藏为目的,并不影响侵害肖像权行为的构成。就是说:虽不加公开的使用,也同样地构成侵权,如照相馆私自加印顾客照片保存等。三、恶意侮辱、污损他人肖像。即不法行为人恶意的以侮辱、丑化、玷污、毁损等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或破坏他人肖像的完整性。包括涂改、歪曲、焚烧、撕扯或倒挂他人照片,这样的行为不仅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还往往会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
特发此文章,让大家充分认识“肖像权“,网友发帖需谨慎,发照片需谨慎,转载需谨慎,事事需谨慎,避免“小心告你侵权”产生这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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