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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有关规定,市政府发布了《关于扩大禁止直接燃用煤炭等高污染燃料区域范围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决定从10月1日起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
据了解,这是我市2003年首次划定禁燃区以来,第二次扩大禁燃区范围。根据《通告》要求,自10月1日起,我市禁燃区范围再次扩大,这次设定的范围是南至潍胶路、北至北外环路、东至潍安路—东外环路、西至西外环路。
据市环保局工作人员介绍,《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以及污染物含量超过规定限值的固硫蜂窝型煤、轻柴油、煤油和人工煤气等。
禁燃区内除供热规划范围内上大压小的集中供热锅炉外,禁止新、改、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原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未按期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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