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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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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9 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严女士咨询:我和老公通过相亲结识,婚后因为工作关系不得不两地分居,两个月仅相聚一次。经济上我们实行AA制,即使他为我花钱,也算我借的。不曾想,结婚三年后,老公说厌倦了一个人在异地的生活,他向我提出了离婚。考虑再三后,我同意离婚,但让我没想到的是,他居然提出让我返还结婚时的20万彩礼钱。我要返还吗?(彩礼退还)
律师回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夫妻双方虽然结婚后没多长时间就因为工作分居各自生活了,只是偶尔在一起,但他们也算共同生活了,不能因为他们在一起的时间少而否定他们共同生活的事实,因此本案中的夫妻双方不符合上述规定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不属于法定返还彩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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