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期的女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说暂时不用坐牢。然而,这个人性化的规定却被女犯张某利用,她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接连生下3个孩子。张某被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后,监狱认为她有悔罪表现,向法院建议减刑。但记者昨日了解到,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恶意怀孕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7年之久,不具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据了解,罪犯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继续追缴赃款退赔给被害单位(未退赔赃款750余万元)。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今年7月5日。但罪犯张某在侦查期间就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后来,她又在2004年6月、2007年4月、2009年9月生育3名子女(此前已生育一女),被暂予监外执行。2012年8月,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张某被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罚。 服刑期间,张某共获得嘉奖21次、表扬3次,去年6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被扣分2次共3分,2013年被扣分1次共1分,2014年被扣分1次共1分。 广东省女子监狱认为,张某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8个月。 不过,广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张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刑罚,并因怀孕及哺乳期暂予监外执行,其本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悔罪、赎罪,但其不思悔改,在判决生效后,利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多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多名子女,故意规避进监执行刑罚达7年之久。 广州中院认为,罪犯张某入监后有一定的客观表现,但她的主观认识尚不足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依照《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裁定对罪犯张某不予减刑。 法官:给张某减刑将引起效仿 广州中院的法官认为,认罪悔罪是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的核心要素,应当通过其服刑期间的思想、行为和客观改造表现进行综合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法官认为,由此可见,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只有四方面同时具备才能认定,缺一不可。 法官认为,相对于“认罪悔罪”,上述规定其他三方面条件都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认罪悔罪”相较其他三个认定条件具有核心价值,只有罪犯“认罪悔罪”这个前提条件存在,才能保证罪犯其他三方面的真实改造效果。否则,罪犯的改造则存在较大的投机可能性。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法官认为,上述规定体现出对罪犯的人道主义关怀,是行刑文明的一种象征。但在本案中,上述规定却被罪犯张某恶意使用。罪犯张某虽在收监服刑期间遵守监规监纪、参加劳动改造和教育学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客观改造成绩,但她在刑事侦查阶段因怀孕被取保候审,在刑罚执行阶段又一而再、再而三地人为创造怀孕条件,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其逃避入监执行刑罚的目的显而易见。 法官认为,罪犯张某的行为公然挑战判决权威性和法律严密性。如果对她予以减刑,则是对违法行为的纵容,甚至引起其他罪犯的效仿,必然在社会中产生不良的影响和导向作用。因此,对罪犯张某裁定不予减刑,也将引导社会公众正确认识“暂予监外执行”的措施。(记者林霞虹 实习生李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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