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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职工怀二胎期间公司能拒绝续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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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7: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于女士咨询:我应聘到一家公司当文员,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期至2012年7月31日届满。2012年7月29日,我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称我在不违背国家政策的情况下怀二胎,要求延续劳动合同。此后,在我与公司交涉过程中,公司领导仍要求我离职,2012年8月9日还让保安阻拦我进公司。我担心在此情形下继续工作会对腹中胎儿不利,于当年8月13日办理工作交接后离职。离职后,我要求公司应全额支付其“三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三日内给予答复,否则视为不同意支付上述款项,我将依法追究公司责任。我想问,单位知道我怀二胎后,应不应该和我续签劳动合同?在这个事件中,公司有什么过错呢?(怀孕期间的合同续签)
律师解答:你好,公司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的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所以,公司在你怀孕期间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解答:你好,公司的行为是违法的,你可以依法主张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所以,公司在你怀孕期间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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