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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前2个小时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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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4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王先生咨询:因为担心早高峰时期堵车,我每天提早两个小时自驾车上班。上周一,我驾车快到单位时,因等红灯被一辆醉驾的三菱车撞上。车门被撞坏不说,我的腿也在撞击中受了伤,后经医院检查为左膝部韧带处撕裂,需要休息治疗一个月左右。我这种情况是否仍属工伤?(上班途中的工伤)
律师解答:你好,你这种情况属于工伤。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虽然是提前上班,但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因此,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通过工伤保险予以处理,如果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则应承担相关费用。
律师解答:你好,你这种情况属于工伤。
法律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虽然是提前上班,但仍是在上下班的途中。因此,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单位应通过工伤保险予以处理,如果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则应承担相关费用。
法条链接:《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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