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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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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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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44家单位昨天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
  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作出限制,例如限制设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设立商业银行等;限制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制收购商业银行、限制融资授信等;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限制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限制从事矿山生产、安全评价行业,限制招录(聘)其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备忘录规定了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担任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限制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失信被执行人享受优惠政策或荣誉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限制参与国有产权交易,限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重点草原保护建设项目,禁止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限制参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评先、评优等。
  此外,备忘录明确,对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出境、定罪处罚的限制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的限制措施,例如限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产品,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高铁,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限制购买不动产,限制在一定范围的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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