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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市质监局起草《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需要你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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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27 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导语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今年立法计划,市质监局起草了《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附后),已提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为了增强立法工作的民主性,加大公众参与力度,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05 征集┃市质监局起草《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需要你的意见!150.jpg
《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送审稿)》节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电梯的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目录确定。


第二章  生产、经营

第九条 制造单位要求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的质量、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依法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并向电梯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指导和服务:

(一)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维护保养、日常管理等专业技能培训;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定期进行跟踪调查,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电梯发生规律性故障的,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及时作出相应技术说明并协助排除故障。

第十二条 安装、改造、修理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受电梯制造单位委托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不得再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电梯的改造、修理由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其它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承担改造的单位,对电梯质量安全负责,并更换该电梯产品铭牌,向使用单位提供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资料和服务:

(一)制造单位不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制造单位不实施改造、修理且不同意委托其它单位,影响电梯正常使用的;

(三)电梯制造单位难以取得联系的。

第十六条 监控系统 学校、幼儿园、医院、车站、客运码头、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图书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安装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住宅等其它建筑新安装的电梯,鼓励安装具有图像采集功能的电梯安全运行监控系统。


第三章  使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一般义务 电梯使用单位是电梯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电梯显著位置张贴电梯使用、维护保养标识,电梯检验、安全警示标志;

(二)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持证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妥善管理电梯钥匙,保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能够随时与值班人员实现有效联系;

(三)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

(四)对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家具、家用电器等容易造成电梯损坏物品的,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技术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五)电梯发生故障或者存在事故隐患的,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组织检修。未取得维护保养相关资质的,应当及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检修;

(六)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安抚被困乘客,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被困乘客实施应急救援;

(七)电梯实施实时监控的,监控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八)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公众聚集场所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显着位置设置紧急停止标识,并进行安全巡查;

(九)电梯停止运行时,应当及时检查电梯轿厢,避免电梯轿厢内滞留乘客;

(十)对于已经办理停用手续的电梯,应当加强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他人乘用;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维护保养

第二十八条 维保要求 本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以及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电梯运行的实际状况,增加维护保养频次。(创新条款)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注明姓名、单位、联系方式):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lfk8091521@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潍坊市东风东街6396号,邮编:26106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潍坊市电梯安全条例》”字样。意见反馈时间截止到2016年5月21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4月22日
来源:潍坊市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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